近期,生態環境部發布《關于<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>第三十二條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》,進步明確了聚氨酯行業使用三氯氟甲烷(CFC-11)的違法行為認定,更利于加強對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-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。
《意見》明確,關于組合聚醚中檢測出CFC-11的有關認定方面,實踐中,利用CFC-11生產組合聚醚的行為,屬于《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二條約束的使用行為。經檢測,生產出的組合聚醚中CFC-11含量在0.1%(質量分數)及以上的,可以認為組合聚醚生產單位已經構成利用CFC-11生產組合聚醚的行為。
關于聚氨酯泡沫制品中檢測出CFC-11的有關認定方面,《意見》提出,實踐中,直接利用CFC-11生產聚氨酯泡沫,或者利用含有CFC-11的組合聚醚生產聚氨酯泡沫的行為,屬于《條例》第三十二條約束的使用行為。
聚氨酯行業是我ODS淘汰的重點領域。聚氨酯泡沫和組合聚醚生產企業是監管的重點。由于行業集中度較低,企業水平參差不齊,部分小企業缺乏ODS淘汰積性。中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孟慶君表示,此次生態環境部出臺《意見》,對聚氨酯行業CFC-11的違法使用的監管規定更明確,《條例》可執行性更強,更利于加強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-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。
孟慶君表示介紹說,我環保監管部門非常重視聚氨酯行業違法使用CFC-11行為的監管和查處。今年10月,生態環境部批準《組合聚醚中HCFC-22、CFC-11和HCFC-141b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頂空/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《硬質聚氨酯泡沫和組合聚醚中CFC-12、HCFC-22、CFC-11和HCFC-141b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便攜式頂空/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兩項標準為環境保護標準,完善了CFC-11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方式。
業內表示,加強ODS淘汰執法的同時,在聚氨酯硬泡發泡劑類ODS替代上,還需要新技術的開發,盡快推廣價格低、性能好、使用方便的新方案。目前,我通過推廣環戊烷和全水發泡技術等,替代傳統的氫氯氟碳化物發泡劑;并自主創新出無氯氟聚氨酯化學發泡劑、超臨界二氧化碳輔助水發泡等綠色發泡的新技術設備。
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此前強調,中政府始終以“零容忍”態度嚴厲打擊涉ODS非法行為。針對CFC-11全球排放意外持續增長問題,中政府組織內外開展深入研討,連續兩年在全范圍開展ODS項執法行動。在2019年的項行動中,進步加強了CFC-11主要原料的源頭管控,對全所有省、市、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泡沫制品等企業開展執法檢查,以實際行動堅決維護《蒙特利爾議定書》。
根據《蒙特利爾議定書》相關條款,我從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氯氟烴(CFCs)物質作為發泡劑。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啟動聚氨酯行業第二階段氫氯氟烴(HCFCs)淘汰計劃。聚氨酯泡沫行業HCFCs將在2025年底完全淘汰。